条款与条件
1.协议主体
2.发票开具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相关费用发票将在甲方支付完本协议约定的所有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 3.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甲方有权监督、检查、询问乙方为甲方办理委托事项的工作进程。 3.2甲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如有弄虚作假或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材料的,乙方有权终止服务,且不退回所收取费用;甲方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符合办理事务的基本要求,若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不真实、不合法、无效以及其他不符合条件的其他原因造成申请不成功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3甲方应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支付费用。 3.4甲方无正当理由解除与乙方的委托关系的,乙方有权不予退回所收取费用。 4.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乙方有义务解答甲方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咨询。 4.2乙方承办人应当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合同约定的被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如乙方的承办人因故不能执行,乙方应负责另行指派合适的人员接替并应取得甲方确认。 4.4本合同存续期内,乙方将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全程跟进甲方委托的事务,并及时将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相关信息通知甲方,且从专业的角度给予建议。 4.5乙方应对自己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欺骗、隐瞒的方式诱使甲方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主张。 4.6因乙方重大过错致使甲方提出的申请被驳回,乙方将退回已收的关于该项业务的除官方费用外的全部辅导费用。 5.合同有效期及专利跟踪费用说明 5.1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字及乙方收到甲方资料和本协议约定之全部费用之日起至甲方收到国家相关行政局下发的核定书件时止。 5.2如果本合同涉及服务内容为专利申请,在专利有效期内,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失误,如甲方需要由乙方负责催缴甲方专利授权后的证书费及每年的专利年费,并代汇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乙方每年收取甲方专利跟踪费¥80元。如甲方不需要乙方每年负责催缴甲方专利授权后的证书费及每年的专利年费,乙方不收取专利跟踪费。甲方如放弃专利,必须通知乙方并有书面签名;如未有书面通知且未按时缴纳年费而给甲方专利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6.保密义务约定 乙方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知识产权事务的内容,除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乙方及代理人有泄密、剽窃甲方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7.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8.免责声明 8.1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确稿过程中,甲方未采纳乙方及代理人之建议,坚持要求乙方及代理人按甲方思路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导致不予受理或驳回的,不予退款。 8.2提交专利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下发补正通知书的,甲方未配合乙方进行补正(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按时提交修改的申请人和发明人信息、修改的申请名称和方案等)导致申请不成功的,乙方不予退款。(专利申请补正以乙方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补正通知书为准)。 8.3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甲方的专利申请后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甲方未配合乙方进行审查意见答复(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按时配合专利代理人进行审查意见答复、未能按时确认审查意见答复稿件提交等)导致申请不成功的,不予退款。(专利申请审查意见答复以乙方收到国知局下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为准)。 8.4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专利申请授权通知书后,因客户未按时缴纳或未缴纳授权缴费通知上所列费用而导致专利权丧失的,不予退款。 8.5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申请不成功的,不予退款。(不可抗力系指当事双方无法预见、无法克服且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飓风、海啸、战争、政府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主管单位自身原因以及非由于担保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通讯中断、技术故障等)。 8.6如甲方的联系地址或电话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否则因无法联系而给甲方专利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9.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9.1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随时解除与乙方的代理关系,但必须办理解除委托手续,所缴代理费不予退回。 9.2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须将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用返还给甲方。 10.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约定由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 11.其他 11.1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后执行,任何口头协议或通知无效。 11.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通知”、“告知”、“确认”、“同意”、均应通过书面形式作出,“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中文形式通过来设计工业设计服务平台(www.laisj.com)提交、点击“确认”或“同意”或通过公司指定联系人的企业邮箱发送电子邮件、信函(邮政、快递或专人派送),送达以对方收到日期为准。甲方承诺不通过电话、QQ 等不易追溯的方式进行。 11.3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扫描件及复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