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速设计易加速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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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与条件

1.协议主体
1.1“甲方”指:客户,如无特别约定,本协议中“甲方”包括甲方及甲方的关联公司。甲方可以为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委托服务。
1.2“乙方”指:来设计平台,如无特别约定,本协议中“乙方”包括乙方及乙方的关联公司、签约设计服务商。乙方可以通过乙方的关联公司、签约服务供应商为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提供服务。
1.3“设计服务商”指:基于本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匹配的、为甲方提供设计服务的设计服务商。

2.发票开具
2.1本协议项下约定的相关费用发票将在甲方支付完本协议约定的所有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
2.2交易模式及发票约定,根据甲方要求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
2.2.1□代收代付模式:由于乙方是为甲方匹配设计服务商并为双方提供设计费用代收代付服务的平台,且在为甲方匹配设计服务商完成后不收取甲方任何服务费,因此本协议约定的费用发票由为甲方提供设计服务的设计服务商全额提供。
2.2.2□自营模式:本协议约定的费用发票由乙方全额提供。

3.甲方权责
3.1完成设计要求的输出工作,及时组织并完成验收工作。
3.2负责整理原始数据,并组织人员进行录入。
3.3及时提供企业的产品目标定位及成本要求等基本信息。
3.4如有,甲方可以提供竞争对手产品情况及市场分析数据供乙方参考。
3.5如有,甲方可以提供竞争对手各产品线,产品的技术性能及使用性等方面的信息供乙方参考。

4.乙方权责
4.1根据甲方的设计要求,为甲方匹配专业的设计服务商。
4.2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提供项目产出物。
4.3跟进项目的实施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4.4协助甲方进行验收工作。

5.设计成果验收
5.1乙方应实时督促其匹配的设计服务商,在乙方收到甲方应付所有款项且项目开启后15天内提交第一阶段交付物。如因甲方设计要求的变更而产生的工作量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调整交付时间和项目费用。
5.2甲方自收到交付物之日起7天(验收期)内须进行评估,并根据协议约定的要求进行成果评估。在验收期内,甲方应通知乙方:
(a)接受设计交付物(“接受通知”);或者:
(b)设计交付物不能完全满足要求、并提供清晰的修改意见和接受标准。
设计服务商应尽其全力在接到甲方上述修改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开始修正这种不足,修改时间将根据工作量的大小确定,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在甲方收到修正后的交付物后,甲方将有一轮新的验收期(7天)来评估并提出评审意见。在甲方提出合理修改意见后,设计服务商应积极地配合修改,确保甲方满意。
5.3若甲方在验收期(甲方自收到交付物之日起7天)内未提出评审结果,则视作甲方已对设计服务商提交的设计成果满意并确认,乙方将向设计服务商支付约定的设计费。
5.4如果甲方让乙方(或:设计服务商)展开第二阶段工作,将被认定为接受并确认第一阶段交付物,接受日为甲方让乙方开展第二阶段工作当天。只有当第一阶段设计交付物完成并通过甲方评审确认后,设计服务商才开始执行第二阶段设计工作,若乙方匹配的设计服务商提交的设计方案未能通过甲方评审,甲方有权提出修正意见并要求乙方匹配的设计服务商继续补充完善。
5.5乙方匹配的设计服务商为甲方提供不超过三次的设计方案(包含一次设计方案及两次修改设计方案,或者:两次设计方案及一次修改设计方案),第三次设计方案为最终方案,设计服务商向甲方提交最终方案后满7天,乙方将向设计服务商支付约定的设计费。至此,本协议履约完成。
5.6设计成果:仅为本协议之目的,设计成果是指设计服务商在设计过程中作为设计的结果而产生的情报、图片、图纸、模型、电子文件等,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设计方案的草图及制图、设计进行中拍摄的图片(正片)、提炼后的文字资料、所有方案的模型、所有有关该设计的电子文件等。

6.权利保障及知识产权约定
6.1此协议项下的设计项目,设计服务商保证其提交的技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6.2此协议项下的设计项目,设计服务商保证为甲方提供的设计方案等技术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依法受保护的权利,否则由此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设计服务商承担,并由该设计服务商负责支付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费用。待乙方为甲方匹配设计服务商后,将由甲方、乙方、设计服务商三方签署《知识产权及保密义务约定》。如有发生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乙方应全力协助甲方进行追偿。
6.3乙方收到甲方关于本协议约定的所有款项后,甲方享有正选方案的所有权和相应的知识产权,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成果权归甲方单独所有。

6.4设计服务商享有本协议约定之设计成果的设计署名权,作为其案例宣传使用。

7.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7.1双方对于开发过程中所知悉的彼此的商业机密、资料、技术成果等必须给予保密,均不得自己擅自使用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7.2在本协议约定的设计产品上市前,任何一方(甲方、乙方及设计服务商)不得将设计成果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本协议约定的产品上市后,乙方及设计服务商可以将设计成果作为案例宣传使用,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及设计服务商将其设计成果作为案例宣传使用,可提前告知乙方及设计服务商,则乙方及设计服务商不得公开本协议约定之设计成果。
7.3保密期限为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10年,本条款不因协议变更、修改、解除而失效。
7.4其他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进行约定。

8.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8.1如有证据表明一方违反保密义务或违反知识产权约定导致本协议约定的技术成果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违约方应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8.2如有证据表明设计服务商存在延期提供方案(含修改方案)、提供抄袭方案、私自转卖中标方案或审核期间的设计方案等违约行为,一经落实,乙方将退还甲方已经支付乙方的、仍处于资金托管状态的该项目的设计费用。
8.3由本协议产生的设计成果,对于甲方未选中且未支付设计费的设计方案,设计服务商享有所有权,甲方不得私自对其未选中且未支付设计费的设计方案复制、改编、剽窃、模仿、抄袭、二次创作或给予第三方或自行生产销售,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赔偿设计服务商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
8.4以上违约金的约定不足以弥补受损方所受损失的,受损方有权继续追偿。
8.5本协议中规定的时间节点,若责任方未能按时完成预定任务的,须至少提前一周提出合理说明,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未作出说明的或理由未得到对方认可的,均算违约,违约方须赔偿受损方相关损失。若因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时间节点变动,则顺延协议期限,违约方不承担责任。

9.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9.1如一方欲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达成一致后,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因甲方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造成合作终止的,设计服务费不予退还给甲方;因乙方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造成合作终止的,乙方应将设计服务费退还给甲方。
9.2双方合作过程中,若一方存在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另一方均有权解除合作,并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10.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乙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其他
11.1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后执行,任何口头协议或通知无效。
11.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通知”、“告知”、“确认”、“同意”、均应通过书面形式作出,“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中文形式通过来设计工业设计服务平台(www.laisj.com)提交、点击“确认”或“同意”或通过公司指定联系人的企业邮箱发送电子邮件、信函(邮政、快递或专人派送),送达以对方收到日期为准。甲方承诺不通过电话、QQ 等不易追溯的方式进行。
11.3不可抗力:如发生不可抗力,诸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爆炸、骚乱、战争、行政当局的行动、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调整变化、资质或行政许可失效或变化,或其他并非受影响方所能合理控制的其他未预见到的事件,阻碍受影响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不属于违约责任,但受影响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尽量减少或消除该事件的影响。本协议约定若与国家新颁布的有关法规、政策不一致时,双方应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11.4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及附件所述之“产品”,指经此协议项下设计方案及相关技术成果加工形成的产品,具体以本项目的设计交付物为准。
11.5如无特别说明,此协议及其附件中所提及的“专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此协议约定的设计方案开发出来的产品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成果权等。
11.6如无特别说明,此协议及其附件中所提及的“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1.7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扫描件及复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9备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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